(2016)渝0102民初2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陈世霞与杨堃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霞,杨堃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2170号原告陈世霞,女,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秦杨,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堃华,男,199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0855253-4,地址重庆市涪陵区。负责人唐千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男,199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霞与杨堃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世霞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8元,减半收取1279元,由原告陈世霞负担。审判员 陈永红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彭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