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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刑更1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郑献民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1933号罪犯郑献民,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5日作出(2009)安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献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刑期自2008年10月9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罪犯郑献民于2009年11月4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郑献民在执行期间,2012年9月12日减刑十一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郑献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6年3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郑献民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7年5月18日至2008年10月9日期间,郑献民伙同他人在鹤壁市、安阳市等地盗窃作案多起。其中,郑献民参与盗窃42起,盗窃财物总价值289805元。该犯系主犯。经审理查明,罪犯郑献民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月、2013年7月、2015年3月、2015年6月、2015年11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2014年7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2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郑献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献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9日起至2019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