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4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韶关市前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尹建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前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尹建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4民初544号原告:韶关市前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法定代表人:王千一,公司总经理。被告:尹建中,男,住韶关市浈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前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尹建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韶关市前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前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前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韶关市前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元林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蓉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