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行申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高胜。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卢作孚路399号。法定代表人赵小农,局长。委托代理人蒋斌,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高杨,该局工作人员。刘高胜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5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高胜申请再审称:2013年5月16日上午10时许,申请人母亲被多人在自家院坝打伤住院,申请人于当日12时13分34秒、12时14分15秒分别拨打“110”报警服务台电话求助,“110”报警服务台接到求助后向被申请人下达处警指令,但被申请人在没有到现场询问、调查取证的情况下,认定是法院强制执行,没有违法行为的发生,并向“110”指挥中心谎报已处警。当日下午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歇马派出所所长将申请人及其父亲、妻子请到该所并告知,法院在强制拆除房屋时,将申请人母亲采取控制措施强行带离现场的过程中受伤属实。被申请人言辞前后不一,自相矛盾,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一、二审法院判决,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已履行其法定的处警职责。根据被申请人举示的《关于刘高胜报称其母亲被打的出警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歇马派出所110接警系统截图,并结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碚法行初字第00081号行政判决书中确认的事实能形成证据锁链证明2013年5月16日,被申请人出警后发现申诉人报警所谓“纠纷”系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在对申请人位于歇马镇农荣村的房屋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并于当日下午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及其家属,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处警的法定职责。至于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在实施强制拆除的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行为导致申请人母亲受伤,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申请人可以另行主张权利。综上,刘高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刘高胜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彦
代理
审判员 乐 敏
代理
审判员 张蓉峡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熊其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