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执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2执第4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某,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陈某诉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审结,该案(2015)安民初字第01243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宋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宋某银行存款账号。6228xxxx5205448xxxx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秀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