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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民终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田久迎与薛以峰、施艳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久迎,薛以峰,施艳,徐州市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1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久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以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艳。原审第三人徐州市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田久迎因与被上诉人薛以峰、施艳、原审第三人徐州市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5)邳民初字第3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向田久迎送达催缴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后,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全民代理审判员  程 叶代理审判员  胡元静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苗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