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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谢某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457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谢某某,男,1981年8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攀东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局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某某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川0402执45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亓 龙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小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