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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马根义与申国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根义,申国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671号原告马根义,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校丙戌、董鹏,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国苹,又名申国平,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国凯、尚德专,中牟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根义与被告申国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根义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根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根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根义负担。审判员  陈常义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淑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