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刑更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彪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刑更501号罪犯王彪,现在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1)沧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自2010年3月28日起至2025年3月27日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2011年12月3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冀刑四终字第12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于2016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提出,罪犯王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7次,记功奖励3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建议减刑二年。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手续合法,材料齐全、属实,罪犯王彪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0月15日、2013年2月15日、5月15日、7月15日、2014年1月25日、10月25日、2015年4月25日获得表扬奖励7次;2014年4月25日、2015年1月14日、7月25日获得记功奖励3次;2013年12月30日获得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干警证明人任辉、邓香磊及罪犯证明人吴志平、梁旭的证明材料,罪犯减刑审批表、减刑审核评议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法可予以减刑。该犯犯罪情节恶劣,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超审 判 员 戈忠来代理审判员 葛淑红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梦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