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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21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杨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21刑初7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吉林省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吉县看守所。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检刑诉(20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28日,吉林省永吉县森林公安大队接到县林业局领导交办案件称:北大湖镇鸦鹊联合村南岗大片集体林地被他人非法种植玉米,林地遭到严重毁坏。经走访调查证实为被告人杨某甲种植,现场勘验面积达58487.00平方米,核87.73市亩,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被告人杨某甲经抓捕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内农用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甲于2009年至2013年,在吉林省永吉县北大湖镇鸦鹊联合村一社南山自家承包的林地内种植农作物黄豆、玉米;于2013年春天,在吉林省永吉县北大湖镇鸦鹊联合村一社南山王志强家承包的林地内种植农作物玉米。经鉴定,两块林地总面积58487.00平方米,核87.73市亩,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被告人杨某甲经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前科劣迹情况说明、抓捕经过,证人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杨某乙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代理审判员  仲艺杰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邓 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