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民终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会云与淮南市第二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会云,淮南市第二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民终2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会云,女,1955年6月9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朱巨甫,淮南市山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第二煤矿,住所地淮南市八公山区八公山镇沈巷村,组织机构代码15023891-1。法定代表人:朱军,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刘明海,公司员工。上诉人王会云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2015)八民一初字第01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会云的委托代理人朱巨甫,被上诉人淮南市第二煤矿的委托代理人刘明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会云于2016年3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同时申请撤回起诉,淮南市第二煤矿同意王会云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王会云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和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一、准许王会云撤回上诉;二、撤销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2015)八民一初字第01220号民事判决;三、准许王会云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王会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王会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兴辉代理审判员 焦 波代理审判员 海 涵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珊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