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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02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方少珍与钱伟文、钱火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少珍,钱伟文,钱火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02517号原告:方少珍,女,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人民北路沙溪巷9幢2单元302室。被告:钱伟文(钱俊成)。被告:钱火雄。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少珍诉被告钱伟文、钱火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少珍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少珍撤回对被告钱伟文、钱火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40元,依法减半收取14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方少珍负担。审 判 长  陈小玲人民陪审员  应 红人民陪审员  林旭成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施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