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02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方少珍与钱伟文、钱火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少珍,钱伟文,钱火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02517号原告:方少珍,女,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人民北路沙溪巷9幢2单元302室。被告:钱伟文(钱俊成)。被告:钱火雄。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少珍诉被告钱伟文、钱火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少珍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少珍撤回对被告钱伟文、钱火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40元,依法减半收取14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方少珍负担。审 判 长 陈小玲人民陪审员 应 红人民陪审员 林旭成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施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