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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周贵斌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贵斌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3刑初312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贵斌,无职业。1990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1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4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3日被抓获,同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6)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贵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姚研,被告人周贵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贵斌于2015年10月13日15时许,在本市江汉区京汉大道亚洲心脏病医院附近人行道上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麻果、冰毒)99克。毒品已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蒋某、梁某、陈某的证言、毒品检验鉴定书、辩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贵斌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99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周贵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贵斌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周贵斌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毒品再犯、前科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贵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24年4月27日止,已缴纳罚金二千元,剩余罚金八千元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德清人民陪审员  祝新发人民陪审员  纪世荣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钟 帆速 录 员  杨 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