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二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关生兵与杨学军、马雪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生兵,杨学军,马雪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二初字第753号原告:关生兵,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沙湾县。委托代理人:祁军业,系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学军,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沙湾县。被告:马雪红,女,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沙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关生兵诉被告杨学军、马雪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关生兵以与杨学军、案外人杨桂花(杨学军姐姐)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生兵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生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96元,由原告关生兵负担。审 判 长 李 伟代理审判员 窦世红代理审判员 蔡 旭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