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2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2772号张某,女,汉族,2010年1月20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玉田县玉田镇铁南西街。张海亮,男,汉族,1980年11月29日出生,住所地玉田县窝洛窝镇刘学庄村。张某申请张海亮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玉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玉民初字第1231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广全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一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