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8刑更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关于罗边五三减刑一案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刑更460号罪犯罗边五三,男,生于1990年1月12日,彝族,四川省喜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五监区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了(2011)惠中法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边五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于2016年3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罗边五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5月至2015年11月共获得标准分131.17分。经审理查明,罪犯罗边五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认定上述事实有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四川省广元监狱提请罪犯罗边五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备了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对罪犯罗边五三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边五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至二0一九年七月三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明义审 判 员  尹红虹人民陪审员  张贤德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姚岚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