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024行审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唐某某、胡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嘉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唐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024行审16号申请人嘉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廖远斌,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唐某某。被申请人胡某某。申请人嘉禾县人口和��划生育委员会因被申请人于2014年8月23日违法生育第三个小孩,决定对被申请人唐某某、胡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33220元,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将被申请人唐某某、胡某某所有的银行存款3322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财产保全。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唐某某、胡某某所有的银行存款3322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向东审 判 员  邓 军人民陪审员  周应石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文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