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2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曾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1454号原告曾某,女,汉族,遵义市人。被告孙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并定于2016年3月31日九时三十分开庭,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曾某承担。审判员 夏冰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