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2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姚丽丽与林金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丽丽,林金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02民初227号原告姚丽丽,女,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广东省大浦县。委托代理人蔡碧霞,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腾,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金开,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原告姚丽丽与被告林金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丽丽的委托代理人蔡碧霞、许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金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丽丽诉称:2015年8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5个月,以现金方式还款,逾期一日则按借款本金的30%承担违约责任且承担原告为实现该债权所支出的所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却拒不偿还,故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人民币200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林金开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9日,被告林金开出具给原告《借据(存根)》一份,内容为:“兹有林金开向姚丽丽借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ⅹ仟ⅹ佰ⅹ佰ⅹ拾ⅹ元整),借款期限为2015年8月19日至2016年1月18日,共(5)个月。双方约定该笔借款必须以现金形式还款。借条出具之日后,借款人与借人之间通过银行支付的款项系双方其他经济来往,概与该笔借款无关,交易记继续付息外。逾期一日还应按借款本金的30%承担违约责任且承担出借人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出的所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率费及其他费用。)”。被告林金开在该《借条》上注明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及家庭地址。借款期限届满后因被告未能还款,原告姚丽丽即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因本案诉讼向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支付了人民币1600元的律师代理费。上述事实有原告姚丽丽提供的《借条》一份、《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本案的庭审笔录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林金开向原告姚丽丽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拖欠至今未还,有其出具的现仍由原告持有的《借条》一份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同时请求被告支付借款自起诉之日起即2016年1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因双方在《借条》上约定逾期还款应按借款本金的30%支付违约金,现原告自愿予以调低,系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原告还请求被告支付因本案借款致诉讼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600元,此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也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因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其他费用人民币400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林金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又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和提交证据,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因此,为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金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姚丽丽借款人民币2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林金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姚丽丽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6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75元,由原告姚丽丽负担人民币3元,由被告林金开负担人民币17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洪俊达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无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