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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启东中冶润滑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与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中冶润滑液压设备有限公司,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781号原告:启东中冶润滑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台角工业园跃龙路16号。法定代表人:王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钢铁南路262号。法定代表人:苑希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中冶润滑液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启东中冶润滑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启东中冶润滑液压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中冶润滑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启东中冶润滑液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寿星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立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