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马达与李向峰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达,李向峰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初22号原告马达,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向峰,男,1961年5月13日出生。原告马达与被告李向峰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鉴于解放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涉及本案当事人的股东会决议效力等案件。本院认为,为了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彻底解决当事人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指定解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席东彦审判员 焦红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新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