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11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忠文与金伟民、万萧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文,金伟,万萧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411民初379号原告陈忠文,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金伟,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万萧萧,女,198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原告陈忠文与被告金伟民、万萧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炳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14日,被告金伟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需向原告借3万元,约定2015年10月30日归还,但被告至今没有归还借款。现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连带归还借款3万元,并从2015年9月1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金伟、万萧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状,本院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14日,被告金伟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需向原告借3万元,约定2015年10月30日归还,但被告至今没有归还借款。现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连带归还借款3万元,并从2015年9月1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为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原告与被告金伟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被告金伟欠原告借款30000元应当归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被告金伟应从2015年9月1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应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根据以上规定,被告万萧萧应对被告金伟所欠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金伟、万萧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忠文借款30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9月1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万萧萧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驳回原告陈忠文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被告金伟、被告万萧萧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审判员 刘炳东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熊晓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