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9执19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朱柏明与沈海贤、沈亚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19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柏明与被执行人沈海贤、沈亚兰、沈少钦、陈伊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30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柏明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9执194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睿智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剑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