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4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赛洛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赛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4842号罪犯赛洛,男,1989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赛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61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一监狱于二○一六年三月三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赛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赛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赛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赛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12日起至2025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顾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