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3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郭岩峰与李凤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3049号原告郭岩峰,男。委托代理人原献伟,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文娟,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凤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岩峰与被告李凤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以本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一种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岩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 芳代理审判员 冯淑娟人民陪审员 李晓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自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