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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梅塞尔气体产品(张家港)有限公司、WERNERFRIEDRICHHICKEL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梅塞尔气体产品(张家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5民催1号申请人梅塞尔气体产品(张家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WERNERFRIEDRICHHICKEL。委托代理人孙一懿。申请人梅塞尔气体产品(张家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至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梅塞尔气体产品(张家港)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该票据记载[31400051-23326830,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常熟市惜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太仓东立纸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6月23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12月23日、付款行太仓农村商业银行直塘支行,后陆续转让给了江阴市广业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市广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梅塞尔气体产品(张家港)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是申请人]。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梅塞尔气体产品(张家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以凤审判员  陆玲华审判员  陈卫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