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梅塞尔气体产品(张家港)有限公司、WERNERFRIEDRICHHICKEL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梅塞尔气体产品(张家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5民催1号申请人梅塞尔气体产品(张家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WERNERFRIEDRICHHICKEL。委托代理人孙一懿。申请人梅塞尔气体产品(张家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至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梅塞尔气体产品(张家港)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该票据记载[31400051-23326830,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常熟市惜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太仓东立纸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6月23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12月23日、付款行太仓农村商业银行直塘支行,后陆续转让给了江阴市广业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市广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梅塞尔气体产品(张家港)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是申请人]。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梅塞尔气体产品(张家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以凤审判员 陆玲华审判员 陈卫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