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622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信支行与赵强、刘宏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信支行,赵强,刘宏军,吕月英,田青春,路利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2执2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信支行,住所地:阳信县。法定代表人曲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赵强。被执行人刘宏军。被执行人吕月英,系被执行人刘宏军之妻。被执行人田青春。被执行人路利利,系被执行人田青春之妻。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鲁1622执2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信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强、刘宏军、吕月英、田青春、路利利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二商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振华审判员  刘志刚审判员  娄建武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树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