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6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王杰与胡俊学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王杰,胡俊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6执247号申请执行人李王杰被执行人胡俊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北民初字第13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北民初字第13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胡俊学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志广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