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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6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王杰与胡俊学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王杰,胡俊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6执247号申请执行人李王杰被执行人胡俊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北民初字第13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北民初字第13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胡俊学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志广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