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辖终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董健慧与卢新民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新民,董健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辖终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新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健慧。上诉人卢新民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3093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青岛市市北区,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福山支路号号楼单元户。故,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雪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