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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3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穆晓辉与王成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晓辉,高娃,王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3556号申请执行人穆晓辉,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公务员,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高娃,女,1971年5月16日出生,蒙古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王成林,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居民,现住址同上。穆晓辉与王成林、高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成林、高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穆晓辉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生效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成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穆晓辉、高娃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成林、高娃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穆晓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静波执行员  那日苏执行员  韩 武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伟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