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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5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原告余万金诉被告祁金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万金,祁金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5民初1323号原告:余万金,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被告:祁金忠,男,回族,住新疆新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万金诉被告祁金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现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万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万金负担。审判员  汪清发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