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兵0202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苏中晃与王大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中晃,王大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202民初50号原告苏中晃,男,汉族,1966年3月出生。被告王大常,男,汉族,1963年3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中晃诉被告王大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中晃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中晃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代辉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伍俊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