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六执字第3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姜和平与申请执行田治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和平,田治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3321号申请执行人姜和平,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田治鸣,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姜和平申请执行田治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其名下没有车辆和存款,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执字第33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晓彬执行员  章跃辉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