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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2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吴群风与赵自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群风,赵自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2836号原告吴群风,男,汉族,1978年10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艳华,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自胜,男,汉族,1965年6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永,太康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吴群风诉被告赵自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群风于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与被告排除妨害,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孟 鹏审 判 员  张中宁人民陪审员  王磊磊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