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民终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09
案件名称
陈霞萍与李光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霞萍,李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2民终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霞萍,女,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杜跃平,上海杜跃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凤翔,上海杜跃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光林,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委托代理人张恩,上海市锦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霞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光林、陈霞萍于2015年7月8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因偿还债务陈霞萍向李光林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0万元,借期2015年7月8日至2015年8月7日,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同日,李光林向陈霞萍账户转账80万元,陈霞萍出具收条交李光林收持。借款到期后,因陈霞萍未能归还借款,李光林遂诉至原审法院,要求陈霞萍归还借款8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5年7月9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光林、��霞萍借贷关系有借款合同、收条、转账凭证及李光林、陈霞萍陈述为证,予以确认,陈霞萍理应及时归还借款并支付约定利息。陈霞萍称仅借款10万元与其书写的借款合同和转账事实不符,陈霞萍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书写借款合同时受到他人胁迫,故对陈霞萍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现李光林要求陈霞萍归还借款80万元,应予支持。李光林要求的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亦应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判决:一、陈霞萍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李光林借款80万元;二、陈霞萍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李光林借款本金80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7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原审判决后,上诉人陈霞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查明事实不清,本案借款系陈霞萍与案外人潘某某的赌债欠款转化而来。陈霞萍因赌博向潘某某借款10万元,后因未能及时归还利息,潘某某遂向陈霞萍表示将债权转让给李光林,并胁迫陈霞萍写下了涉案80万元的借条。潘某某并表示虽借条载明80万元,但届时陈霞萍归还15万元即可。2015年7月8日当日,陈霞萍同李光林一起去银行转账后,陈霞萍当场提出80万元现金,将该款项交与李光林,李光林随后转交给了潘某某,故本案借款应为10万元。要求撤销原判,改判陈霞萍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对应利息。被上诉人李光林答辩称:不同意陈霞萍的上诉请求。李光林与潘某某系朋友,潘某某找到李光林称陈霞萍欠潘某某80万元,请李光林帮忙还掉。李光林了解到陈霞萍系本地人且有房产后,认为其有还款能力,故出借了涉案款项。涉案款项确有转账至陈霞萍账户,���霞萍亦有写下涉案借条确认双方的借款事实,其后陈霞萍自行将该80万元取出交由潘某某,结算陈霞萍与潘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李光林与潘某某无任何钱款往来,亦不知晓潘某某与陈霞萍之间的借款如何形成的。故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法律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陈霞萍与李光林之间的借款关系,有借款合同、收条、银行转账凭证予以证明,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现陈霞萍上诉主张,涉案借款乃其与案外人潘某某的10万元赌债转化而来,涉案借款合同系受胁迫所写,但其并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且该借款事实发生在陈霞萍与潘某某之间,陈霞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光林知晓该节事实并参与其中,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光林与潘某某系同一利益主体。故陈霞萍与潘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涉案借款无关,陈霞萍上诉以其与潘某某之间仅有10万元借款为由要求减轻本案还款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由上诉人陈霞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 俊代理审判员 熊 燕代理审判员 周 喆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卞耀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