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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静波与柳东亮、缑桂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静波,柳东亮,缑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463号申请执行人王静波。被执行人柳东亮。被执行人缑桂英。本院在执行王静波与柳东亮、缑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山民二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马宏伟执行员  苏志方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