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静波与柳东亮、缑桂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静波,柳东亮,缑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463号申请执行人王静波。被执行人柳东亮。被执行人缑桂英。本院在执行王静波与柳东亮、缑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山民二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马宏伟执行员 苏志方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