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8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王福柱与王福中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柱,王福中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1548号原告王福柱,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王福中,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柱与被告王福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福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福柱负担。审判员 孟凡启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红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