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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8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王福柱与王福中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柱,王福中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1548号原告王福柱,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王福中,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柱与被告王福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福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福柱负担。审判员  孟凡启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红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