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1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王昌伟与陈秀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伟,陈秀香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11民初528号原告王昌伟,个体户。被告陈秀香,无业,现无固定居住地址。原告王昌伟诉被告陈秀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凤金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昌伟,被告陈秀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昌伟诉称,2015年9月15日,原告出资19.5万元购买陈瑶的奔驰A180车一辆,后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现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苏C×××××车辆归原告所有,并将该车过户到原告名下。被告陈秀香辩称,苏C×××××奔驰车是原告赠予我的,且车辆记在我的名下,应该属于我所有。经审理查明,被告陈秀香于2012年前���在徐州工作期间与原告王昌伟相识,后陈秀香因离婚返回河南老家,原告王昌伟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原告王昌伟出狱后与已在老家再婚的被告陈秀香取得联系,2015年4月,被告陈秀香离婚后到徐州与原告王昌伟同居生活。2015年9月1日,原告王昌伟汇付给案外人陈瑶19.5万元购买原登记在陈瑶名下的梅赛德斯-奔驰1595CC(A180)小型轿车,并将该车登记在被告陈秀香名下。该车行驶证显示:号牌号码苏C×××××,所有人陈秀香,住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湖风景区湖北路滨湖花园16号楼x单元xxxx室,车辆识别代码WDDBF4CB8FV0XXXXXX,发动机号码270××××7595,注册日期2015-01-29,发证日期2015-09-06。2015年10月8日,原告王昌伟以双方在一起不合适为由与被告陈秀香分手,并将涉案车辆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原告王昌伟于2016年1��19日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要求确认涉案车辆归其所有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被告陈秀香应诉后以涉案车辆系原告向其赠与且车辆已登记在其名下为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陈秀香在审理中另主张在购买涉案车辆前曾看中一辆奥迪车,为此交给原告的朋友薛伟2万元定金,后来车没有买成也没有退还该2万元;另外原告的朋友从被告处借取了6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该6万元也与买车有关,故要求原告赔偿该8万元。原告王昌伟认可曾答应在车辆过户时帮助被告催要薛伟的2万元,但主张被告的8万元非其所借,故不同意向被告偿还。本院认为,涉案车辆购买并登记在被告陈秀香名下发生在原、被告双方同居期间,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的规定,涉案车辆只能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但双方在购置涉案车辆时又没有约定各自对涉案车辆享有的份额,依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涉案车辆应按购买该车辆的出资额确定双方的财产份额。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购买涉案车辆的资金全部由原告王昌伟自其账户中转汇给出卖人陈瑶,被告陈秀香无证据证明其为购买涉案车辆向原告王昌伟的账户中注入了资金,且车辆过户至陈秀香名下也是由王昌伟办理,被告陈秀香并未参与其中,因此虽然涉案车辆登记在被告陈秀香名下,但因购买车辆系由原告王昌伟个人出资,故其所有权仍应认定为王昌伟所有。另外,即使被告陈秀香关于涉案车辆登记在其名下系原告王昌伟向其赠与的主张成立,但根据该赠与行为发生在双方同居生活期间的事实以及原告关于将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是为了双方婚后给被告使用的主张,考虑到车辆的价值较大且在购��车辆不久原告在双方分手后即将车辆控制的情况,该行为也应认定为系双方以结婚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确定分手、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赠与的解除条件即已成就,被告继续占有涉案车辆即不再具有合同依据与法律依据,故原告要求确认涉案车辆归其所有既符合公平原则,也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被告在庭审中提出的其为购买车辆将2万元支付给原告的朋友薛伟且向原告的另一朋友出借6万元应由原告赔偿的主张,因相关款项指向的义务人并非本案原告而不能成立,原告可持有效证据向有关义务人主张权利,本院不予理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涉案号牌号码为苏C×××××的梅赛德斯-奔驰1595CC轿车A180小型轿车一辆归原告王昌伟所有,被告陈秀香协助原告王昌伟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王昌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凤金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