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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曹某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杨某,杨某某,郭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20号申请执行人曹某。被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曹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杨某某、郭某、李某(2015)横民初字第0266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杨某、杨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曹某借款本金139000元及利息(月利率20‰,利息从2014年11月24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由被执行人杨某、杨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曹某已偿还的34000元的利息,月利率20‰,利息从2014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2015年2月16日止。被执行人郭某李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188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500元,其余缓交),由四被执行人负担1800元,申请执行人负担80元。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申请执行费2495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又名杨某某光)为陕西化建设备制造公司职工,在陕西世纪外服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有工资收入,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依法裁定扣留被执行人杨某某(又名杨某某光)在陕西世纪外服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全部工资收入,待扣足案款后再提取兑现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2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工资有变化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崇江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肖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