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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执恢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宋明广2016吉0781执恢36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明广,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恢362号申请执行人宋明广,男,1962年2月18日生,汉族,材料员,现住扶余市五家站镇内,身份证号码2223031962********。被执行人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前进大街255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593401-3。法定代表人徐达泉,系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宋明广与被执行人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326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宋明广工资款人民币150000元。如未按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该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未能自动履行该民事判决中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明广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履行该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听证传票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依法进行公开执行听证。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已经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宋明广工资款人民币15000元。申请执行人宋明广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对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宋明广已撤回此案的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3267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艳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