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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刘毅、敬德万、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申请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毅,敬德万,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特11号申请人刘毅,男,汉族,1982年3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桂花巷**号*栋*单元*号。申请人敬德万,男,汉族,1970年2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新乐路***号*栋*单元***号。申请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8栋14层1、2号。负责人左利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瑞欣,女,汉族,1993年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吉祥街**号附*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申请人刘毅、敬德万、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何建依法予以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毅、敬德万、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经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合同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前在川AW90**号车保险责任范围内向敬德万支付保险金10700元(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护理费840元、误工费8140元、车损1200元、交通费100元)。二、申请人刘毅自行向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理赔其已经垫付的医疗费;三、申请人刘毅向敬德万支付车损300元、施救费185元(已履行支付)四、各方已充分了解签订本协议的法律后果,双方就本次交通事故主张的各项赔付处理完毕。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毅、敬德万、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建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