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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民终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生明与被上诉人高立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生明,高立奋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终1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生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立奋。上诉人周生明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酒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周生明又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3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生明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生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上诉人周生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红代理审判员  李雪亮代理审判员  刘锦辉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贺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