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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5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宏卫与肥东县经济开发区北瑶岗居委会、王斌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卫,肥东县经济开发区北瑶岗居委会,王斌才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5021号原告:王宏卫。委托代理人:崔建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肥东县经济开发区北瑶岗居委会,住所地肥东县经开区团结路法定代表人:王斌才,主任。被告:王斌才,安徽省肥东县经济开发区北瑶岗社区大拐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卫与被告肥东县经济开发区北瑶岗居委会、王斌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宏卫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6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宏卫土地承包经营户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宏卫负担。审 判 长  毕梅宝审 判 员  尹中权人民陪审员  宋 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 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