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5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宏卫与肥东县经济开发区北瑶岗居委会、王斌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卫,肥东县经济开发区北瑶岗居委会,王斌才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5021号原告:王宏卫。委托代理人:崔建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肥东县经济开发区北瑶岗居委会,住所地肥东县经开区团结路法定代表人:王斌才,主任。被告:王斌才,安徽省肥东县经济开发区北瑶岗社区大拐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卫与被告肥东县经济开发区北瑶岗居委会、王斌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宏卫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6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宏卫土地承包经营户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宏卫负担。审 判 长 毕梅宝审 判 员 尹中权人民陪审员 宋 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 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