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2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深圳远志伟业营销代理有限公司与东安县八角岭经济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锦绣东城项目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安县八角岭经济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锦绣东城项目部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2民督1号申请人深圳远志伟业营销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沙嘴工业区133栋4楼401房。法定代表人胡文慧,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东安县八角岭经济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锦绣东城项目部,住所地东安县东安大道。负责人王频,该项目部经理。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远志伟业营销代理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3月24日发出(2016)湘1122民督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东安县八角岭经济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锦绣东城项目部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东安县八角岭经济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锦绣东城项目部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年3月24日(2016)湘1122民督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申请人深圳远志伟业营销代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唐明书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海蕾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判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龙海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