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蔡良鹏与昱科环球存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良鹏,昱科环球存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5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良鹏,男。委托代理人邹锦林,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昱科环球存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士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居全,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婷,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蔡良鹏因与被上诉人昱科环球存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科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昱科公司解除与上诉人蔡良鹏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015年3月17日,被上诉人昱科公司以上诉人蔡良鹏在工作时间内睡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对此,本院认为,上诉人蔡良鹏承认其确有工作时间睡觉的事实,而被上诉人昱科公司已公示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工作时间内睡觉”系可解聘的理由之一。而被上诉人昱科公司解除与上诉人蔡良鹏劳动合同的决定也已通知了该公司工会。因此,被上诉人昱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蔡良鹏主张解除违法要求赔偿金,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蔡良鹏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蔡良鹏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华审判员 彭 建 钦审判员 邢 蓓 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上军(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