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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执恢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陈晓杰2016吉0781执恢36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杰,黄超,黄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恢364号申请执行人陈晓杰,女,1981年1月13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高新区万顺小区,身份证号码2208821981********。被执行人黄超,男,1985年2月9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杨柳大街***栋3门52中门,身份证号码2207241985********。被执行人黄伟军,男,1963年10月12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东北街二委,身份证号码2223031963********。申请执行人陈晓杰与被执行人黄超、黄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扶民初字第31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一、二被告偿还原告陈晓杰欠款121000元,二被告按照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继续用黄超的转业费偿还原告陈晓杰该欠款;二、二被告于2015年12月30日前还清扣除转业费抵顶部分的所有欠款。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二被告负担,剩余14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陈晓杰;保全费1170元,由二被告负担。该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该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晓杰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4月5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听证传票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黄超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金程支行6222024200024734958账户的转业费98170元予以扣划,此款以实际交付申请执行人陈晓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黄超及黄伟军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于2015年9月20日对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申请执行人陈晓杰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恢复此案的执行程序,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伟军履行了此案的剩余标的款25450元,案件受理费1450元、保全费1170元,已由被执行人黄伟军负担。现申请执行人陈晓杰已撤回此案的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31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艳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庆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