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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4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周才军与吴光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才军,吴光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4522号原告周才军。被告吴光重。原告周才军诉被告吴光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才军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才军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周俊梅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何巧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