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2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吉安市绿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骆小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市绿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骆小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2民初205号原告吉安市绿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家群。被告骆小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市绿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骆小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安市绿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市绿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吉安市绿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济浪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