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独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尹胜娟与被告马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胜娟,马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独民初字第348号原告:尹胜娟,女。被告:马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胜娟与被告马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尹胜娟于2016年3月22日以原、被告愿意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胜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尹胜娟负担。审 判 员 麻俊鹏审 判 员 李剑光人民陪审员 李晓锋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煜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