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罗笑微与杨宗岳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笑微,杨宗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财保25号申请人:罗笑微。被申请人:杨宗岳。申请人罗笑微为与被申请人杨宗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杨宗岳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新斗门村95号房屋(保全金额以35万元为限)和苍南县龙港镇西四路69-83号401室房屋(保全金额以25万元为限),并已提供登记在王小芬名下的坐落于平阳县敖江镇玫瑰丽园10幢1单元502室房屋和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杨宗岳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新斗门村95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0311552,地号:1-05255012-00026-6,保全金额以35万元为限)。二、查封登记在杨宗岳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西四路69-83号401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0094598,地号:1-000-13532-10,保全金额以25万元为限)。三、查封登记在王小芬名下的坐落于平阳县敖江镇玫瑰丽园10幢1单元502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01107,地号:2-0205-0087-24)。本次查封的期限为三年,自本裁定书送达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之日起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佳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柔 微信公众号“”